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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青岛市体育运动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青岛市体育运动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法定代理人:王文娜,女,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市体育运动学校,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乔向东,职务:校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青岛市体育运动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案款本金43954.59元,诉讼费3299元,共计47253.5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