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金国与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市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国,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市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44号原告:董金国,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东北海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4405436XQ,法人代表人:XX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立,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东侧(北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790620617Q。法人代表人:杜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立,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原告董金国诉被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市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金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栗景伟,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蔡金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原告房屋腾空,开通水电,并交付原告使用;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及损失3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是:2015年12月11日,原告依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法执字第19-2号执行裁定书,以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案外人杨发荣位于睢阳××路××花园××楼××单元××西户房产。原告依据上述裁定缴纳了契税,由于被告未提供工程竣工证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持执行裁定书及契税发票要求被告开通水电,被告却以与原房产登记人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交房,并将施工机械等材料堆放到房屋内,于法院生效裁定书而不顾,无理占用房屋至今。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市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涉案房屋系原告与杨发荣之间以物抵债取得的房屋,原告所诉的房屋内侵权的物品及水电问题系执行杨发荣一案的遗留问题,该案暂不属于人民法院以侵权为由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金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