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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西涛与王占磊、邢台县广源道路运输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西涛,王占磊,邢台县广源道路运输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周计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602号原告:胡西涛,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进辉,河北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磊,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隆尧县。被告:邢台县广源道路运输服务部。注册号:130521600140938。地址:南和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法定代表人:于炳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0800219D。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博,该公司员工。被告:周计民,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郝桥镇北葭村人,现住南和县。(冀E×××××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记军,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西涛与被告王占磊、邢台县广源道路运输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周计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西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占磊、邢台县广源道路运输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占磊、邢台县广源道路运输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西涛撤回对被告王占磊、邢台县广源道路运输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