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覃继与利川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继,利川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735号原告:覃继,男,生于1980年12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唐勇,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利川文体新广局),住所地利川市文化传媒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715966。法定代表人:詹艳芬,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霞,女,生于1985年5月9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系该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其松,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覃继诉被告利川文体新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覃继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荩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