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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柳阳诉被告张宏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阳,张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民初1792号原告柳阳,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岳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祎琳,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被告张宏伟,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原告柳阳与被告张宏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宏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阳诉称,2017年4月6日,被告到原告的彩票站买了38628.00元彩票,被告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偷偷溜走。原告找到被告,被告2017年4月9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至今一直未给彩票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8628.00元,按月息2%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张宏伟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被告2017年4月9日出具的欠条一张。经本院审核,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的彩票站买了38628.00元彩票,未支付彩票款。2017年4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38628.00元彩票款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及时支付拖欠的彩票款。因原、被告未约定彩票款的支付期限,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柳阳彩票款38628.00元。案件受理费76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华人民陪审员 富艳丽人民陪审员 程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文   利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