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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包应雄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应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690号原告:包应雄,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706896291D,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新街149号。负责人殷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彬,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该公司员工。原告包应雄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包应雄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应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应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应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兴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宦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