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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颜其洪与凌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其洪,凌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其洪,女,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凌檬,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颜其洪与凌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4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颜其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4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凌檬在本院(2016)渝0101民初4319号民事调解书中应承担偿还颜其洪借款14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若凌檬在第三人康仁伟处的工程保证金在2017年7月30日前到账,则凌檬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颜其洪借款本息;若凌檬在康仁伟处的工程保证金在2017年7月30日前未到账,则由凌檬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给颜其洪5万元,余款由凌檬从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颜其洪6000元至付清本息时止2.执行费2000元由凌檬承担;3.颜其洪同意暂不将凌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