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282号被执行人姚某某,男。被执行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陕01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姚某某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姚某某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姚某某的罚金刑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冯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