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留记与杨元鹏、吴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记,杨元鹏,吴欢,武汉后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705号原告:张留记,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杨元鹏,男,1985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吴欢(系被告杨元鹏之妻),女,1986年9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第三人:武汉后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临嶂大道汉乐8号楼B栋1层8号。法定代表人:张留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留记与被告杨元鹏、吴欢、第三人武汉后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留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留记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留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甘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