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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武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946号原告:吉某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武某某,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吉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工资4800元整;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在某某集团项目部开搅拌车至2015年5月17日离开,每天上班24个小时,每月15个班,工资5000元整,加班另计。总工资为21146元,已付原告16400元整,下欠原告4800元整,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即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某某承担。审判员  屈红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