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与李霞、王庆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李霞,王庆福,张东,范艳芝,杜言勇,李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604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胡里庄居委会。负责人:张西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该支行副行长。被告:李霞,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王庆福,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张东,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范艳芝,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杜言勇,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李敏,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与被告李霞、王庆福、张东、范艳芝、杜言勇、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里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园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