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根绒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23号被执行人根绒,男性,1986年1月8日出生,住道孚县(服刑地甘孜监狱)。本院在执行根绒被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依法缴纳罚金20000.00元,并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甘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布无克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