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新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新晓,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晓,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原审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振兴街166号。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桂富及原审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花溪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住所地、经营地均在重庆市巴南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烟台市牟平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清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