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勤与被执行人崔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勤,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勤,男,193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崔某勤与被执行人崔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22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崔某勤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9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