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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小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广,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广于2017年2月22日6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街×号其家中,与其妻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互殴,造成王某右眼眶内壁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经鉴定,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小广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刘小广已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广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小广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刘小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广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