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947号被执行人李威,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松阳县。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刑初字第00127号判决书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2050元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骆浩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