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英楠与杭州临安山见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英楠,杭州临安山见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746号原告:曹英楠,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杭州临安山见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锦桥村26号。法定代表人:章瑞华。原告曹英楠与被告杭州临安山见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曹英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英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英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