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25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沙建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沙建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25号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8906091-5),住所地南通市苏建花园9幢商业用房04室。法定代表人:丁永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男,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职员。被告:沙建均,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沙建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被告已庭下结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忠华审 判 员 陆栋梁人民陪审员 钱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