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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代守华与倪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守华,倪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161号申请人:代守华。被申请人:倪志强。申请人代守华与被申请人倪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号重型普通货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8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倪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号重型普通货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