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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岳健与杜豹、商丘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健,杜豹,商丘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709号原告:岳健,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杜豹,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五里阁新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号通信大厦。原告岳健诉被告杜豹、商丘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岳健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