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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陈桂庆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陈桂庆,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313号原告:陈卫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桂庆,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申明亭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452725F。法定代表人:陈桂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卫东诉被告陈桂庆、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卫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东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卫东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