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思纯肖像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思纯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广场6幢601室。法定代表人:吴健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权,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芳,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思纯,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安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思纯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0元,由安吉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