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莎莎、王晓丽等与邓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莎莎,王晓丽,邓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449号原告:王莎莎,女,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王晓丽,女,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辛剑,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智,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安阳市龙安区。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负责人:朱振洲,职务:总经理。原告王莎莎、王晓丽与被告邓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莎莎、王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莎莎、王晓丽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