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东玲与陈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玲,陈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670号原告:黄东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陈红云,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黄东玲与陈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东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黄东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东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东玲负担。审判员 朱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世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