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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东玲与陈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玲,陈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670号原告:黄东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陈红云,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黄东玲与陈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东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黄东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东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东玲负担。审判员  朱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世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