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4执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项丽专、朱海波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项丽专,朱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2088082-5。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北门坳巷**号。法定代表人:叶海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项丽专,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被执行人:朱海波,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关于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项丽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项丽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