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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学仁与王韻彬、徐德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仁,王韻彬,徐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453号之一申请人:孙学仁,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申请人:王韻彬(曾用名王韵兵),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申请人:徐德英,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7)皖0504民初14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孙学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韻彬、徐德英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张宏霞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开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