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孔素梅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素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素梅犯非法狩猎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素梅于2016年10月18日至19日期间,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回城村,采取架设粘网、布置诱鸟等方式捕捉野生鸟类。2016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在现场查获粘网4张、诱鸟16只、非法捕捉的鸟29只。经鉴定,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非法捕捉的鸟均为燕雀。被告人孔素梅于2016年11月22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素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孔素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孔素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素梅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素梅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的作案工具鸟笼十七个、粘网四张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