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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成都伟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永晟建材厂,成都伟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95号之一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永晟建材厂,经营场所兰州市西固区范家坪沟内场地。经营者:邵恒升,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火星街**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伟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国伟,职务不详。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永晟建材厂诉被告成都伟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永晟建材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伟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永晟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区永晟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金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