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江与胡都古特、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胡都古特,于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43号原告赵江,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胡都古特,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于海龙,男,1963年0月16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原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诉被告胡都古特、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都古特、于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江负担。审 判 长 包 林审 判 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吉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