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仕勇与欧阳志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志强,陈仕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志强,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仕勇,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欧阳志强与被上诉人陈仕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欧阳志强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陕西省××县陕汽物流园,属于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称其带领多人为上诉人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故双方已经不属于劳务提供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劳务纠纷,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分包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陕西省××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移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71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