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严文平与赵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文平,赵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81民初542号原告:严文平(曾用名严文萍),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赵小平(曾用名赵春萍),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保(系被告赵小平配偶),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原告严文平与被告赵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文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被告赵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文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121.8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及赔偿原告华为牌手机1800元,共计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1日8时许,原告去被告家中要帐,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用木棍将原告致伤,同时还造成原告华为牌手机损坏,在侯马市人民医院留院观察三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121.89元,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000元,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处。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及赔偿原告华为牌手机1800元的主张。被告赵小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本人已经被执行了行政拘留7日,受到了法律制裁,不负担原告任何费用。本院认为:赵小平承认严文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赵小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被告理应予以赔偿。赵小平辩称的已经被执行了行政拘留,不负担原告任何费用,其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小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严文平医疗费3121.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亚荣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