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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明杰与苏媚、黎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杰,苏媚,黎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725号原告:李明杰,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告:苏媚,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告:黎兵,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原告李明杰与被告苏媚、黎兵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明杰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李明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棠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月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