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明杰与苏媚、黎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杰,苏媚,黎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725号原告:李明杰,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告:苏媚,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告:黎兵,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原告李明杰与被告苏媚、黎兵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明杰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李明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棠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月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