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宫瑞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1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村乡南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登良,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永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宫瑞璞,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松江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宫瑞璞,经理。被执行人宫瑞璞,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宫瑞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铁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