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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苏进水、陈延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45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进水,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延明,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苏坤华,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苏丽萍,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进水自2016年10月以来,以营利为目的,在广东省东莞市东江花园怡楼A幢501室租房等地,先后雇佣被告人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及苏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域名为WWW.644123.COM(?http:?/??/?WWW.6441123.COM?)“新葡京”赌博网站进行推广,引诱他人到该赌博网站赌博。至2016年12月28日被查获时,该赌博网站共发送赌博网站链接2700条,其中被告人陈延明发送赌博链接1253条,被告人苏坤华发送赌博链接542条,被告人苏丽萍发送赌博链接116条。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均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查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0部及电脑硬盘10块,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截止2016年12月28日被查获时,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分别领取工资7000元、5000元、2200元、3500元。审理中,被告人苏进水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7000元并预交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5000元、2200元、3500元,并分别预交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同案人苏某、王某、段某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电脑网页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涉案网站链接汇总表,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且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苏进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进水家属向本院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款并预交罚金,视为被告人苏进水的行为,被告人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并预交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又符合缓刑的规定,故对被告人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打击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进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陈延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三、被告人苏坤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四、被告人苏丽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分别退缴于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七千元、五千元、二千二百元、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苏进水、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硬盘十块、手机十部,均予以没收。陈延明、苏坤华、苏丽萍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开源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人民陪审员  林奇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淑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