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宁、白同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白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白同良,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李宁申请执行白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宁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