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宁、白同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白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白同良,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李宁申请执行白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宁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