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玉娥与刘宏伟、马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娥,刘宏伟,马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田玉娥,女被执行人刘宏伟,男。被执行人马宏利,女。本院在执行田玉娥与刘宏伟、马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7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