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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张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西洋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89851-2。法定代表人:XX寿,经理。被执行人:张杰,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与张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杰所有车牌号为闽A-×××××汽车一辆,本院随其作出(2017)闽0103执205号法律文书裁定予以冻结,调查中均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陈燕娜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闽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