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左振国与何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振国,何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074号申请执行人:左振国,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何英龙,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左振国与被执行人何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