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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左振国与何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振国,何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074号申请执行人:左振国,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何英龙,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左振国与被执行人何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