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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莱州奥德隆石材有限公司、烟台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莱州奥德隆石材有限公司,烟台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莱州奥德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大河圈村。法定代表人:毛东信,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会芝罘区环山路付*******号。法定代表人:纪涵文,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莱州奥德隆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烟台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商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莱州奥德隆石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