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许元青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元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刑更408号罪犯许元青,男,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2009)马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元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许元青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12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许元青,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许元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元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许元青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许元青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马鞍山花山区塘西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许元青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许元青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经许元青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许元青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元青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廷华审判员 叶茂林审判员 袁理想ggz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悦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