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龙月芬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月芬,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856号原告龙月芬,女,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29号,注册号500106100006852。法定代表人陈庆雄,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月芬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月芬于2017年5月25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月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龙月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月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龙月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