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倪普良与陈兵、湖南兴隆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普良,陈兵,湖南兴隆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467号原告:倪普良,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陈兵,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湖南兴隆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法定代表人:陈兵。原告倪普良与被告陈兵、湖南兴隆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普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普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予以减免1020元。审 判 长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吴自祥人民陪审员 戴浩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