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威江、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置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威江,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置地有限公司,章志军,苏州工业园区优家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冶大吾代,赵春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威江,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置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27947—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史庆超,总裁。原审被告:章志军,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优家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2号君风生活广场17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刘顺意。原审被告:冶大吾代,男,1990年1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原审被告:赵春苹,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再审申请人李威江与被申请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置地公司)、原审被告章志军、苏州工业园区优家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冶大吾代、赵春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威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威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威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