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7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正豪与陈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豪,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72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正豪,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陈曦,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陈正豪与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陈正豪一、偿还借款本金22900元及利息11495.8元(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65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8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46.23元。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14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秦绪刚 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