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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淑霞、许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霞,许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霞,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间市人。住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振海,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上诉人刘淑霞因与被上诉人许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淑霞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刘淑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淑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余志刚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