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珏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珏,女,出生于1990年1月15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人陈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珏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梁猛、代理检查员叶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珏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先后5次盗窃王某某云南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并使用该卡取款共计人民币7504元。案发后,陈珏已向被害人返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珏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珏处以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婉菱人民陪审员 谢春梅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