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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宏兵与王东永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宏兵,王东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曹宏兵,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东永,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33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2执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国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