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廷贞、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贞,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刘廷贞,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邢同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新中,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廷贞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新中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高唐县住建局有工程款,法院已查封了该工程款,待支付时提取,该案执行标的金额74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小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