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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承东与李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承东,李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承东,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李继,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董承东与李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3日董承东以(2016)川0104民初82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继偿还本金40万元,并支付应承担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应承担的诉讼费5047元及本金利息,2017年3月31日本院轮侯查封了李继的房屋,董承东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李继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承东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