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辉波、张晓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辉波,张晓雷,乔静,河北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县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波,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磊,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文军,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张晓雷,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赵县。原审原告:乔静,女,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赵县。张晓雷、乔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灵强,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晓雷、乔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山(系张晓磊之父),男,1957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赵县。原审第三人:赵县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辉波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张晓雷、乔静、原审第三人赵县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晓雷、乔静在2016年2月14日发现其房产赵县赵州家园6号楼1单元402房间有漏水造成南北两个卧室泡水损失,其中南卧室衣柜房顶、墙皮脱落,北卧室衣柜房顶、卧室门变形,卫生间顶、墙壁泡水损坏等。经鉴定造成损失共计28523.5元。该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上诉人李辉波在2016年2月26日、2月29日申请赵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赵县赵州家园小区6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查看,该房屋卫生间地砖下上诉人李辉波自行安装的冷、热管道没有漏水。漏水处位于卫生间的西北角,是埋在水泥下的蓝色线管道,该管道是开发商预埋的水管。对于漏水管道的形成原因应当查明,由有关部门对该漏水管道的质量进行鉴定后,分清责任,依法裁定。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漏水管道成因的情况下,确定有李辉波承担40%,河北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责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第2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辉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广道审 判 员 陈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琪瑶